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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来源:潘永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1
浏览量:1321

再婚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2005年甲与前妻离婚时位于A城的住房一套分归甲所有20085月甲与乙登记结婚并到B城租房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2009年8月甲某将与前妻分得的住房出卖得款40万元存入银行2010年8月甲从银行取款40万元将在B城租住的房屋购买。2013年9月与甲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将房屋和家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作为甲的委托代理人,在甲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代理意见: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除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立法本意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指实质所得而非形式所得,实际中应考察其财产来源,而不应单纯地以财产是否是婚后夫妻共同占有来界定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有。结婚的法律事实并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权属,不管该财产在婚后是增值还是贬值,最后的承担者均应是婚前一方。因此,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后财产形态的变化而当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诉争房屋全部是被告用其出卖与前妻离婚时分得的房屋所得的款支付买得的,其用个人财产购买自住房不属于投资,房屋增值也属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一个转化形式,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根据所有权的排他、追及效力,财产表面上的夫妻共同占有并不一定代表着该财产的所有权系夫妻共同所有。主张分割该房屋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认定:诉争房屋系甲婚前财产婚后形态变化非夫妻共有,除家具依法进行平均分割外,乙关于分割房屋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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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潘永祥
  • 执业律所:
    贵州才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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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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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2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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